常見問題

3.外籍勞工入境後應辦理那些事項?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 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 雇主關廠、歇業錏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轉載來源 :桃園縣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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