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9.外勞協助外勞逃跑,可否將協助者一併遣返?

(一) 有關來函說明 1 、部分,關於未到期或展延之逃亡外勞法律上之制裁:
查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連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及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本會職業訓練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再由本會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撤銷該名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並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令其出境,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 有關來函說明 5 、部分,關於外籍勞工相互間協助逃跑,雇主可否終止該協助他人逃跑之外籍勞工之聘僱契約,並獎之遣送出境乙節,應依列情形分別處理:

  1. 該雇主事業單位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者:
    如勞雇雙方之聘僱契約就上開行為有解僱之約定者,雇主即得據以解僱該名協助他人逃跑之外籍勞工。
  2. 該雇主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之適用者:
    該協助怹人逃跑之外籍勞工之行為,有符合勞動基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者,雇主可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3. 因上開程序致聘僱關係消滅者,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事由,有關雇主之通報程序及本會之撤銷程序,與外籍勞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相同,應依前開說明一辦理。
     

(三) 有關來函說明 7 、部分:
關於聘僱曠職失去聯繫外籍勞工之雇主於法律上之處罰乙節,查雇主聘僱曠職失去聯繫外籍勞工者,涉嫌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惟此行為,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係屬刑事案件,故其是否違法,應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倘知有上開涉嫌違法情事,得向檢、警機關告發之。

(四) 有關來函說明 8 、部分:
關於外籍勞工曠職失去繫後,可否馬上撤銷其勞保乙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退保。就此部分,該依上開規定辦理。

轉載來源 :桃園縣政府網站
 

我要發問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