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法規 > 勞動力發展署 > 相關解釋令 >>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2015-12-18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http://agency.twinner.com.tw/files//201511101443590.xlsx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