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法規 > 勞動力發展署 > 相關解釋令 >> 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規定,開放自越南引進漁船船員及家庭看護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生效;至家庭幫傭部分,仍以雇主採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原聘僱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