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0.28 美光工會質疑勞資和平協議合法性 勞動部:有疑慮可走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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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8 15:50 聯合報/ 記者 李柏澔/台北即時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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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21日美光(Micron)台中工會宣布與資方達成協議,美光桃園工會痛批被排除在外,今於勞動部前質疑該協議合法性。記者李柏澔/攝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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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美光桃園廠因薪資議題提出罷工,然而今年10月21日美光(Micron)台中工會宣布與資方達成協議,震驚全台美光員工。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美光桃園工會今於勞動部前指出,該協議生效後工會有3年時間不得發動罷工,質疑其合法性。勞動部表示,因本次簽訂的屬一般性協議,工會成員如對協議效力存有疑義,可循司法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今年10月21日,美光台中工會宣布與資方簽署勞資協議,將新增季度分潤獎金,以及將員工勞退提撥率提高至10%,並進行結構性調薪;22日美光桃園工會則依原計畫發動24小時的警告性罷工。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姚光祖表示,21日美光台中工會宣布與資方達成協議,震驚全台美光員工,後續據了解,22日美光公司與台中工會幹部共同向員工說明的會議上,似乎還是受到基層極大的質疑,並且有許多台中工會會員表示準備推動撤掉該份決議。 姚光祖指出,勞資協商必定是雙方有進有退,協商簽字協議因為至今連會員都無法看到,沒有人可以得知真相。但據了解,台中工會與資方簽署了超過3年的和平協議,換言之就是協議生效後工會有超過3年時間不能發動罷工。依據「團體協約法」第28條規定,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3年,質疑這樣的協議是否合法。 美光桃園工會理事長林哲瑞質疑,當初台中工會與桃園工會的訴求一致,但為何資方只找台中工會,卻將桃園工會排除在外,這樣的作法已經違反民主程序,要求勞動部說清楚。 勞動部回應,依據「團體協約法」第28條規定,團體協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但若公司與工會所簽訂的協議為一般性協議,則該條文就不適用。本次台中美光1021協議,據勞資雙方及主管機關中科管理局均表示屬於公司與工會所約定的一般性協議,屬民法上一般性契約,如工會成員對於該協議效力存有疑義,可循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 |